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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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元宗開元十年九月祕書監楚國公姜皎坐事詔杖之六十配流欽州死於路都水使者劉承祖配流雷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二年十月甲辰。試司農卿陳思問。以贓私 配流瀼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肅宗上元元年七月丙辰開府高力士配流巫州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寶應元年建辰月壬午左降官及流人罰鎮效力者還之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憲宗元和八年詔除大辟罪不得配流天德五城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元和八年 九月丙寅,詔「減死戍邊,前代美政,量其遠爾,亦有便 宜。今後兩京、關內、河南、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道 州府,除大辟罪外,輕犯不得配流天德五城。」

按《唐書刑法志》:「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內、河東、河北、淮 南、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 杖劫京兆界中,及它盜贓踰三匹者,論如故。其餘死 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孫欲隨者勿禁。」蓋刑者,政 之輔也。政得其道,仁義興行,而禮讓成俗,然猶不敢 廢刑,所以為民防也,寬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顧風俗 謂何而廢常刑。是弛民之禁。啟其姦。由積水而決其 防。故自元宗廢徒杖刑。至是又廢死刑。民未知德而 徒以為幸也。

太祖建隆三年七月丁卯索內外軍不律者配沙門島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令臣庶子弟凶險不悛者錮送闕下配遠惡地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五月「戊申,以秦州 節度判官李若愚子雄飛矯制乘驛至清水縣,縛都 巡檢周承璡及劉文裕、馬知節等七人,將劫守卒,據 城為叛。文裕覺其詐,禽縛飛、雄按之,盡得其狀。詔誅 飛、雄及其父母妻子同產,而哀若愚宗奠無主,申戒 中外臣庶,自今子弟有素懷凶險屢戒不悛者,尊長 聞諸州縣,錮送闕下,配隸遠處,隱不以聞,坐及期功 以上。」

太平興國五年,始令流人分隸鹽亭。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先是,犯死罪獲 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 者領護。而通州島中凡兩處官煮鹽,豪強難制者隸 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州市。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隸 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

太平興國六年,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在牢城,勿復 轉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先是,諸州流罪 人皆錮送闕下,所在或夤緣細微,道路非理,死者十 恆六七。」六年,張齊賢又請:「凡罪人至京,擇清強官慮 問,若顯負沈屈致罷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旨, 其干繫者免錮送。」乃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在牢城, 勿復轉送闕下。

端拱二年詔嶺南流配免荷校執役婦人罪至流者免配僕盜主財者黥配勿私黥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端拱二年,詔免 嶺南流配荷校執役。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鍼配役。 至是,詔罷免之。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門島, 止隸諸州牢城。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面。帝謂僮 使受傭,本良民也。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 私黥之。十貫以上配五百里外,二十貫以上奏裁。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正月令寬配隸之刑三月詔流沙門島罪輕者徙近地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庚子,詔減 配隸法十二條。三月丁未,詔沙門島流人罪輕者徙 近地。 按《刑法志》:「帝欲寬配隸之刑,祥符六年,詔審 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聞。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 鑄造軍器,市外番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 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咸從輕減。」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丁酉詔諸州配囚錄具獄與地里上尚書刑部詳覆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乾興以前,州軍 長吏往往擅配罪人。仁宗即位,首下詔禁止,且令情 非巨蠹者須奏待報。」又詔諸路按察官取乾興赦前 配隸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自是,赦書下,輒及之。 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 作坊,天聖初,特詔釋之,聽自便。婦人應配,則以妻窯 務「或軍營致遠務,卒之無家者,著為法。」時又詔曰:「聞 配徒者,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自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