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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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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九卷目錄

 赦宥部彙考五

  唐高宗永徽五則 顯慶五則 龍朔三則 麟德二則 乾封一則 總章二則 咸亨

  二則 上元二則 儀鳳二則 調露一則 永隆一則 開耀一則 永淳一則 弘道一

  則 中宗嗣聖十九則 神龍二則 景龍三則 睿宗景雲二則 先天二則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九卷

赦宥部彙考五

高宗永徽元年八月庚午降死罪以下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永徽元年八月庚午,親慮囚徒,死罪降 充流,流降入徒,餘決杖而免之。慮未盡者,令太尉無 忌、左僕射李勣等同慮之。」

永徽三年正月甲子,以旱避正殿,減膳,降囚罪,徒以 下原之。七月丁巳,立陳王忠為皇太子,大赦。賜五品 以上子為父後者勳一轉,民酺三日。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永徽三年正月甲子詔曰:「去秋少雨,冬 來無雪。今陽和在辰,春作方始,膏澤未降,良疇廢業。 或恐獄訟之間,尚有淫濫,含冤未達,弗辜致罪。百姓 有過,責深在予。宜順彼發生,申茲恩宥。在京及天下 囚徒,死罪宜降從流,流已下放免。鰥寡惸獨及篤疾 之徒,量加賑恤,務令得所。」

永徽四年十月庚子幸溫湯甲辰赦新豐。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永徽五年。三月辛未。赦岐州及所過徒罪以下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永徽五年二月辛未,帝在萬年宮詔曰: 「恭膺寶命,嗣奉遙圖,居萬乘之尊,當四海之責。遐觀 往烈,詳求前古,每希蹤於哲后,常勞心於庶務,兢懼 弗寧,憂勤若厲。屬天下無事,區宇有截,仰高風於汾 射,暫清暑於林泉。朕昔在震宮,侍遊茲壤,山川如舊, 歲月不追。今既俗阜年和,華夷胥悅,緬懷徽範,情兼 感慰。宜遵省方之義,且順陽和之序。曲申惠澤,式彰 寬宥。」行幸所經諸縣,及岐州囚徒,行人犯罪者,流降 徒徒已下並免之。

永徽六年正月壬申,拜昭陵,赦「醴泉及行從,免縣今 歲租調。」二月乙巳,皇太子加元服,降死罪以下。十月 乙卯,立宸妃武氏為皇后。丁巳,大赦,賜民八十以上 粟帛。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永徽六年正月壬辰,親謁昭陵,還行宮, 詔曰:「朕躬膺大寶,嗣隆景業,虔奉成則,光闡洪猷。昧 旦兢懷,分宵動慮。蒼昊垂祐,宗社降靈。順黎元之心, 藉忠賢之力,俗登仁壽,道暨升平,遠肅邇安,時康俗 阜。履端受節,陽和肇氣,親率庶寮,奉詣陵寢。遺弓永 慕,切終身之憂;撫鏡纏悲,興寒泉之思。敬深如在,哀 隆罔極。薦享既畢,精禮獲申,式表因心,宜弘愷澤。可 曲赦醴泉縣,并行從人大辟罪已下皆赦除之。百姓 宜免今年租調。右監門員外將軍嘗基在此宿衛,進 爵一等,陵令、陵丞各加一階,并節級賜物。」二月乙巳, 皇太子忠加元服。詔大辟已下罪并降一等,杖者悉 原之。十月乙卯,詔「立武氏為皇后,令」來月一日備禮 冊拜。丁巳,大赦天下,「流人達前所放還。緣王、柳、蕭等 家配流者,不在此限。八十已上老人各賜粟二石、綵 三段;百歲已上,各賜粟五石、綵十段。孝子順孫,義夫 節婦,咸表門閭。鰥寡惸獨篤疾之徒,不能自存者,量 加賑恤。」

顯慶元年正月辛未立代王弘為皇太子壬申大赦改元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顯慶元年正月辛未,立代王弘為皇太 子。壬申,大赦天下,改永徽七年為顯慶元年。文武職 事九品以上,及五品以上子為父後者,各加勳一轉。 亡官失爵,並宜量敘。諸年八十以上,各賜粟帛。其有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咸表門閭。鰥寡惸獨篤疾之徒, 不能自存者,量加賑恤。賜天下大酺三日。」

顯慶二年二月癸亥,降洛州囚罪,徒以下原之,免民 一歲租調。十一月壬子,講武於新鄭,赦鄭州,免一歲 租賦。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顯慶二年「二月,幸雒陽宮。辛酉,詔雒州 管內并行從者,大辟已下並降一等,死罪徒流已下 悉原之。雒州百姓免一年租調。」

顯慶三年二月,宥京城徒囚。

按《唐書高宗本紀》:「顯慶三年二月戊寅,慮囚。」

按《冊府元龜》:「顯慶三年二月甲戌,自東都還,戊寅,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