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0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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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逋負、舉隱逸、蔭子孫、封祖考,甚至立法制、行禁令,皆於赦令行焉,失古人眚災肆赦、赦過宥罪之意矣。」 臣愚以為赦令之頒,宥罪之外,蠲逋減稅,省刑已責,弛工罷役,寬征招亡,凡寬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非此屬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凡夫赦文之初作,條件之初擬也,必須會集執政大臣,各擬所司合行條「貫,從公計議,必於律例無礙,必於事體無違,必於人情不拂,斷然必可行,的然必無弊。如蠲逋也,其物必可除後決不至於復追;如寬征也,其事必可已,後決不至於再作,其文意必不至解而兩通,其前後必不至言而相戾。既處置其事宜,復講解其文理明白切當,然後著於赦文,行於天下,則上之」 所頒者無虛文,下之所沾者皆實惠矣。

南宋武帝永初二年,祀南郊,大赦。

《裴子野》曰:「郊祀天地,修歲事也。赦彼有罪,夫何為哉!」

唐太宗嘗謂侍臣曰:「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 幸。一歲再赦,善人喑啞。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小仁 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今四海安 靜,禮義興行,數赦即愚人常冀僥倖,惟欲犯法,不能 改過,當須慎赦。」

臣按:三代以下稱賢君者必曰唐太宗,太宗之於赦也其慎也,如此,則赦無益於治道也明矣。

宣宗大中元年,以旱故,命同平章事盧商與御史中 丞封敖疏理京城繫囚。大理卿馬植奏稱:「盧商等務 行寬宥,凡抵極法者,一切免死。彼官典犯贓及故殺, 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貪吏無所懲 畏,死者含冤無告,恐非所以消旱災、致和氣也。昔周 飢克殷而年豐,衛旱討邢而雨降。是則誅罪錄姦,或」 合天意,「雪冤決滯,乃副聖心」也。

臣按:五代晉天福中,張允進《駁赦論》曰:「以水旱降德音,宥過放囚,冀感天心以赦災。」 非也,假有二人訟遇赦,則有罪者幸免,無罪者銜冤,冤氣升聞,乃所以致災,非弭災也。天道福善禍淫,若以赦為惡之人而變災為福,是則天助惡人也。觀於此言,則赦無益於救災明矣。

五代時,溫韜發唐諸陵。唐莊宗時入朝,賜姓名曰李 紹沖。韜多齎金帛賂劉夫人及權貴,旬日遣還。郭崇 韜曰:「溫韜發唐山陵殆遍,其罪與朱溫相埒耳,何得 復居方鎮?天下義士謂我何?」莊宗曰:「入汴之初,已赦 其罪。」竟遣之。

胡寅曰:「罪人不可不誅,赦令不可不守,二者將何處?必於未赦之前揆情法、審輕重而區別之,使預赦者無可誅之罪,被刑者無可恕之人,則一舉而兩得矣。」

臣按:「事幾多端,變故不一,人之所為、所犯,赦文、所條具者,豈能一一該盡之哉?然閭閻之幽、郡邑之遠,事出於一時,或有反常殊異者,上之人固無由周知而豫料之。若夫干紀亂常之事關於人倫、入於大惡、昭昭於天下耳目者,豈應用事秉筆之人無一人知哉?如溫韜發諸帝陵以竊取寶玉,雖婦人走卒亦或知」 之。「若是者,宜於群臣計議詔條之前,明舉某人某事,決不可赦,豫有以處之,使吾《詔條》頒布天下,有司奉行之,無有妨礙,不至犯萬世之義,失一時之信,則得之矣。」

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 一赦,於古無有。景祐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 嘗輒赦。自唐兵興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 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 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 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 使良民懷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 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 倣此。

臣按:人君為天之子、奉天之祀,則當體天之心以惠天之民,天之民不得已而誤入於罪,赦之可也。不幸而為人所害焉,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討,使天之民冤苦莫伸,豈天意所欲哉?蓋赦之初設為眚災也,後世相承既久,不能復古,然曠蕩之恩如雷雨之施,不時而作,使人莫可測知可也。宋人為之常制而有定時。則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獨刑法不足以致人懼,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

仁宗嘉祐中,學士張方平言:「中外官多發人積年罪 狀,數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輒請不以赦原減,快一 時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類此者,以故違制 書坐之。」御史呂誨亦以為言,乃下詔曰:「比者中外多 上章言人過失,外眂公言,內緣私忿,詆欺曖昧,苟陷 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司多按赦前」 事,殆非慎命令、重刑罰,使人洒然自新之意也。自今 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