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1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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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隆慶元年重定工匠名額

按《會典》。「隆慶元年,令清查內官等監各官匠。於原額 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內,除逃亡不補外,裁革 老弱六百二十二員名,存留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 員名。著為定額。」

計存留官匠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員名。

司禮監、匠官四百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八十 三名

內官監、匠官四百八十員。軍民匠一千八百八十三 名

司設監、匠官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四百三十七名。 御用監、匠官四十員。軍民匠二千七百五十五名。 印綬監、軍民匠一十九名

尚衣監、匠官四十二員。軍民匠六百五十四名。 御馬監、匠官一十一員。軍匠三百五名

內織染局、匠官八十七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四十三 名

銀作局、匠官二十三員。軍民匠一百六十六名。 兵仗局、匠官六員。軍民匠一千七百八十一名。 巾帽局、軍民匠四百九十八名

鍼工局、匠官一員。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寶鈔司、軍民匠六百二十四名

司鑰庫、民匠一十五名

尚膳監、軍廚六百九十三名

內承運庫、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供用庫、匠官四員。軍民匠二百五十九名

惜薪司、軍民匠一十八名

酒醋麪局軍民匠一百六十九名 又題準:逃亡年久者,不準收補,止將裁革。見在老弱 數內查係的親子孫精通藝業者,準結送本部、發清 匠司考校,開送該科驗實送監。各監局備查某處籍, 某年替役,或係祖匠,或充收係某衛食糧。逐一開造 年貌花名文冊,送部類造奏繳。每年收支月糧照冊 查對關給

隆慶三年,裁定官匠名額。

按:《會典》三年,令司禮監會同各監局官,清查存留實 在官匠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七員名,著為定額。 又題準清匠主事給清理人匠關防。各監局人匠遇 有老疾事故,徑開清匠司註銷。審果乏人,不分軍民, 俱要的親兒男弟姪結送考校,工科驗實,方準頂補。 隆慶三年題準各該衛所并監局,將食糧人匠,查照 元年裁革過數目、造冊一本送清匠司查照本司另 查二本送戶部光祿寺查照支糧。以後各衛將匠役 逃亡事故、知會本司、即於前冊項下開除、仍造冊二 本、送戶部光祿寺查支。其各監局衙門、按月支糧文 冊、務與本司冊數相同方準支給

神宗萬曆元年令督造一切科道參奏

按《會典》。「萬曆元年題準,督造責司府掌印官辦驗,委 巡按御史。御史失參,聽本部該科參奏,本部失參,聽 該科參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