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則十三黍,三分黍之一為九分,千二百黍為八百一十分也。」 孟康曰:「概欲其直,故以水平之。井水清,清則平也。」 師古曰:「概所以概平斗斛之上者也。」
謹權衡
「權衡者,銖、兩、斤、鈞、石,所以權輕重也。」生於黃鍾之重, 以子穀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其龠,百黍一銖,一龠 十二銖,二十四銖為一兩。
兩龠也
十六兩為斤。
「三十二龠」 ,三百八十四銖也;
三十斤為鈞。
「九百六十龠,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銖,四百八十兩」 也。
四鈞為石,
三千八百四十龠、四萬六千八十銖、一萬九千二百兩也。《補註》:「愚謂度量權衡,皆生於黃鍾之管,此見聖人以天地之數,制天下之法,其所以定民心、立民信、一天人、贊化育之道,孰有加於此哉?」
《度量權衡》
《周禮·典瑞》:「璧羨以起度。」《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 度。」
按:《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羨,延也。」 此璧本圓,徑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袤十寸,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以為度者,以為長短之度也。則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矣。陳氏曰:「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之尺起」 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 。《說文》曰:「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十寸為尺。」 周制:寸、咫、尺、尋、常、仞,皆以人體為法。又曰:「婦人手八寸謂之咫。周,尺也。」 又曰:「丈,丈夫也。」 周制以八寸為尺,十尺為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 。《補註》:典瑞、玉人,皆《周禮》官名,好璧也,其徑三寸。《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玉乃璧之肉地也。上」 下兩旁咨三寸,井孔三寸,實圓徑九寸,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以取方,則長十寸,廣八寸矣。故曰:「璧羨以起度」 ,又曰「璧羨度尺。」 王氏曰:「夫度,在禮則起於璧羨,在樂則起黃鍾之長。先王以為度之不存,則禮樂之文廢,故作此使天下之有考焉。」
《淮南子》曰:「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律之數十二,故十 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當 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而為丈。」
《補註》:「蔈,禾穗粟。孚用,芒也。定者,成也。」
《說苑》曰:「度量權衡,以粟生之,一粟為一分,十分為一 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補註》:「《說苑》『粟』作黍。」
《易緯通卦驗》以十馬尾為一分。《孫子筭術》曰:「蠶所 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 釐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漢前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 黃鍾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 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 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房庶云:「得古本《漢書》,一黍字下有『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今本《漢書》闕之 。」 按一黍之廣為分,故累九十黍為黃鍾之長,積千二百黍為黃鍾之廣,古人蓋三五以存法也。自晉宋以來,儒者論律圍徑,始有同異,至隋因定為徑三分之說。苟徑三分,則九十黍之長,止容黍八百有奇,與千二百黍之廣,兩不相通矣。房庶不知「徑三分」 之為誤,乃欲增益《漢志》之文,以就其說,范蜀公又從而信之,其過益又甚矣 。《補註》臨川梁氏寅曰:「蔡季通言一黍之廣為分,故累九十黍為黃鍾之長,積千二百黍為黃鍾之廣,古人蓋參伍以存法也。」 胡氏非之曰:「古人用黍以置量衡,非數而稱量之也。一龠內容必以千二百為之準,『有餘則易之以小,不足則益之以大,小大得而後稱量之』」 ,是其多寡輕重,雖出於黍,而黍之大小則制於律矣。黍命於律,律不命於黍,古人參伍之法蓋如此。如蔡之說,則律命於黍,黍不命於律。藉使長之所累,廣之所積,參會無差,亦非古人之意,況決不能以相通乎?
《隋志》:「十五等尺:一周尺。」
《前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銅尺。晉荀勗律尺,為晉前尺。祖沖之所傳銅尺 。」 按此尺出於汲冢之律,與劉歆之斛最為近古。蓋漢去古未遠,古之律度權量衡猶在也。故班氏所志,無諸家異同之論。王莽之制作,雖不足㨿,然律度量衡,當不敢變於古。
二、《晉田父玉尺》〈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釐。
按此兩尺長短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