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1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倉糧、及提督象馬牛羊等房草豆

三年、令各衛倉糧放支盡絕,盤有糠秕米塵,給與屯 軍糞田。

三年革宣府、大同各衛倉軍斗,撥囚人充當。

三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總理登、萊、青三府 沿海倉糧。其各倉舊隸衛所者,俱改隸有司。

又「添設陝西布政司參議、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於甘 肅監收倉糧。」

又「令御史一員巡視陝西行都司邊衛倉糧。」

又令「陝西延安府阜益、廣有、永盈、常積、寧塞五倉,并 慶陽府定邊倉,戶部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

三年,令廣西、雲南、四川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員, 計議各處倉糧,量存三年支用。附餘之數,先儘調撥 附近官軍人等關支。再有餘數,照依時價糶賣銀兩, 准作官軍俸糧。

正統五年、添設郎中、主事五員、分投提督德州倉、并 象馬房等倉場收放

五年,添設保德州判官一員,於偏「頭關倉監收支糧。 龍門守禦千戶所吏目一員,監收支糧。」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 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候秋成還

正統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 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証佐明白,不 服賠償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

又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 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 泛差役二年。」

又敕廣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 有借用未還并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賠。 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 照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 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投總督各布、按 二司并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并 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

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 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

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令還官。或年深 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 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糧一千石 之上、雜糧一千石之上。請敕獎諭。

正統六年,令「福建各衛所倉改隸有司。」各府縣添設 管糧通判、縣丞各一員。

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州二 府稅糧。

正統七年、令本部每歲委員外郎、或主事一員、提督 倉糧、註銷糧數

七年,榜諭「各衛差委監支官軍月糧頭目,不許擅立 大小把總名色及官攢人等,通同作弊。違者令巡倉 御史并戶部管糧官拏問。」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飢民,每米一 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正統九年,添設戶部主事於山海關,提督收放,兼巡 視永平府界嶺口、劉家口、喜峰口倉場。

九年,添設四川布政司參議一員,提督鹽井等衛邊 倉。

正統十年、令總督在京通州倉侍郎兼提督臨清、徐 州、淮安等處倉糧

正統十一年題准「將永平山海界嶺口林南東店等 倉,令山海衛管糧主事管理。其遵化、薊州、喜峰等處 糧草,令總兵管理,及山東僉事協同參議兼管。」 十一年添設山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管理大同糧儲。 又添設蔚州同知一員,提督柴溝堡倉收支。

十三年,添設山東日照縣佐貳官一員。管本縣備倭 一所及安東衛守城二所倉糧。

又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二員。與見任副使、僉事輪 流於甘肅寧夏等倉監督收放。

正統十四年,令內外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郎中、主 事等官,一年一代。回日備開數目繳部,仍將經行卷 簿相沿交割。若有虧折欺蔽,續差官員徑自具奏。 十四年,革大軍倉官攢軍斗多餘之數,止留大使一 員、副使一員,攢典二名,軍斗二十名。

景泰二年、革南京總督倉場侍郎。仍令副都御史一 員總督

二年,改「貴州永寧衛倉」隸四川布政司,添設都事一 員監督收放。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場監督官收放糧草、託故回 家、致官攢人等徇私作弊者、照闒茸事例、起送吏部。 三年、添設山東布按二司佐貳官各一員於遼東管 理定遼左等二十五衛糧儲

又令各司府州縣、起運南京倉糧。各委堂上官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