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及買納剩碎米,混同美惡謀復上倉交納。違者軍 發邊遠,民發附近充軍。」
又奏准、「總督南京糧儲衙門,以後續收竹席銀兩,發 應天府貯庫,專為修理倉場之用,不許別項動支。如 修理之外,積至三萬兩以上,咨部處奏。」
又令各倉上納糧米,本部置立印信文簿。送總督衙 門收掌。但遇正數之外,積出附餘、每石查照的數作 正支銷
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正德十五年減 留四百五十名,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 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其餘分作 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 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 共一百十六名外,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科 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 料支用。
「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通倉舊該修一百 一十餘間。正德十五年,題准量減三分之一。後定每 年京倉該修三十座,通倉該修十五座,大約每座五 間為率。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 受糧司官備查應修厫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 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 本部題派,工完呈部。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 「京倉軍夫,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 九百八十八名。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十六 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康、永、昭三陵守護外,實在九 百四十六名。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各衛 軍餘,月糧八斗。除歲派差占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 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十月至次年 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料辦料價銀二錢五分。 太平倉二衛,弘治十七年設,正德八年改鎮國府,十 六年仍改正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倉、水次倉、皇城各門,京城九 門、各馬場、倉場、各皇莊等處,但係正德年間額外多 添內臣。司禮監照弘治初年、查參取回
又令「臨清倉監督內臣,止留見在二員」,著廉靜行事, 不許縱容下人,生事害人,以後不必添補。
十六年議准「京倉收受糧斛,照舊止令原委主事督 收,不許提督太監違例攘收,納賄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