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2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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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七品應奉翰林文字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四人,外 任本破六人,「縣令、公使十人。」

正八品:大理評事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外任本 破六人。

從八品:大常、太祝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外任本 破五人。

正九品:御藥都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外任本 破三人。

從九品:隨殿位承應、同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 外任本破一人

尚書省、樞密院令、譯史、通事,六部御史臺及統軍司 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等職,各設本破一人。以 上職官,人力從物,不得僭越。其外任官人,從服執,以 本處公用或贓罰錢置。

凡內外官,自親王以下傔從,各有名數差等,而朱衣 直省,不與其賤者。一曰「引接」,亦曰「引從」,內官從四品 以上設之;二曰「牽攏官」,內外正五品以上設之;三曰 「本破」,內外正四品以下設之;四曰「公使」,外官正三品 以下設之;五曰「從己」人力,外官正三品,京都留守、大 興府尹以下等官設之。《本破》如牽攏之職,公使從公 家之事,從己執私家之役者也。五等皆以射糧軍充, 其軍,非驗物力以事攻討,特招募民年十七以上、三 十以下,魁偉壯健者收刺,以資糧給之,故曰「射糧。」其 首領則有將節、承局、什將等名,而皆統於隨路都兵 馬總管府焉。金之所以禮臣下,足任使者,其亦先代 之遺法歟?

外任官從己人力:諸京留守,大興府尹,五十人;統軍, 都轉運,招討、按察使,諸路兵馬都總管,四十五人;轉 運,節度使,四十人 ;提控諸群牧,防禦使,三十五人。

外任親王傅同知留守副統軍按察副使,諸州刺

史,知軍事,三十人。 同知都轉運使事,副招討,副留 守,同知,府尹兼總管,提舉漕運司,諸五品鹽使,二十 五人。 都轉運副使,按察司僉事,少尹,副總管,同知 轉運節度使事,二十人。 京都兵馬都指揮使,一十 八人 ;轉運節度副使,十七人 ;兵馬都鈐轄,十五 人。 親王府尉,諸京留守總判官,同知防禦使事,十 三人。 警巡使,兵馬副都指揮同提舉。漕運司,正六 品;鹽副使,從六品;酒麴鹽稅使,同知州,軍事,一十人。

統軍都轉運司,「京府總管」 ,散府等判官,京推官,《九》

人。 親王府司馬,招討判官,赤劇縣令,提舉上京皇 城兵馬鈐轄,正七品。酒麴鹽稅副使,都轉運判官,府 推官,節度觀察判官,八人。 京縣次劇縣令,都巡檢 使,正將,府軍都指揮使,七人。 司屬令,親王府文字, 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警巡副使,知城堡寨鎮,從七 品。鹽判,同提舉上京皇城節鎮軍都指揮使,都巡河 同七品。酒使,防禦判官六人, 市令,錄事,赤、劇縣丞, 副都巡檢使,副將,都巡檢,州軍判官五人。 「統軍司 知事,親王府記室參軍同屬丞,正八品。酒使副,京縣 次劇縣丞,諸司使四人。」 大興府招討按察司知事, 京府運司,節鎮司獄,管勾,河橋關度譏察官,從八品。 鹽判官,漕運司勾當官,警巡判官,諸縣丞,市丞,司候 主簿,錄事司判官,縣尉,副都巡檢,諸巡檢,巡河官,正 九品。酒使,諸司副使三人。 「鹽場管勾,防刺以下司 獄,部隊將,同管勾。河橋副,譏察,司候,判官,教授,統軍 按察司知法,軍轄諸司都監,節鎮以上知法二人。 鹽場同管勾,防刺以下知法諸司同監。」統軍按察司 書史,統軍司譯書,通事一人。

婆速公使從己人力於附近東京《澄州》招募漢人百 姓投充。

謂「非《猛安謀克》所管者。」

合懶恤品、胡里改、蒲與路,並於各管猛安謀克所管 上中戶內輪差。驅丁依射糧軍例支給錢糧,周年一 易。部羅火、土魯渾、扎石合亦同。其諸糺及群牧官員, 若猛安謀克應差本管戶民充人力者,並上中戶輪 當。

諸內外官有兼職,各應得人從者,從多給餘,各驗品 類差。 諸親王引接引從,在都兵馬司差公主隨朝 者從守部本。破內差外路者,并所在州府就差。 諸 王府引從,相府牽攏官引接,周年替代,自餘十月滿 代,並以射糧軍充。 諸隨朝六品以下職官并諸局 承應者,願令從己輸庸者聽,仍具姓名申部,本處官 司周年「內不得占使。」 諸職官之任以理去官者,接 送人力於從己人內給半,取接者皆於所在官司出 給印券差取,送還者須到本所給券發還,如無驗者 權閣支請,候會問別無逃亡將帶,然後放支。 諸致 仕官職俱至三品者,從己人力於願往處給半,不得 輸庸,身故應送還者又減半給之,若年未六十而「致 仕及罷去者,則不給。」

大定十一年,定南郊儀仗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儀衛志》,大定十一年,將 有事於南郊,朝享太廟。右丞石琚奏其禮,上曰:「前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