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4 (1700-1725).djvu/5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品、五品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青 幔轎子,比同車製。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皂幔轎 子,比同車製,並不許用雲頭。」

洪武五年、令造獨轅車

按:《明會典》:「五年,令造獨轅車,山西、河南,八百輛;北平、 山東,一千輛。」

洪武六年,定舟車及坐轎品制。

按:《明會典》六年令:「凡舟車坐轎,除紅漆外,許雜色漆 飾。五品以上,車用青幔,餘並不許。其坐轎止許婦人 及官民老疾者乘之。」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小車輛、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大小車輛,若有成造及修 理者,務要計算合用本植魚膠鐵箍等項物料,行下 丁字庫等衙門,依數放支,如式修造。其有司須備車 輛,必須備知其數。儻或需索使用,酌量勞逸多寡,換 與 牛車一輛,合用榆木三根,棗木一根,槐木一根, 杉木板枋一根,魚線膠一斤,鐵箍八箇,鐵釘四十枚, 鐵」穿四箇,《車澗》八條,車頭三箇。

成祖永樂十三年令各處造車就於車上編號

按《明會典》:「永樂十三年,令各處造車,務用乾燥堅壯 木植,依降去樣車成造就,於車上編號烙印,附冊開 寫看驗提調官吏并匠作姓名,日後有不堅固者,照 名究治。」

英宗正統十四年令造戰車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造戰車一千輛,每輛上用牛 皮十六張,下用馬皮二十四張。」戰車舊屬都水司,今 隸虞衡司。軍器條下:「計各處造車數目,河南布政司 一千四百輛,都司五百輛;陝西布政司五百輛,都司 三十輛;山東布政司一千二百五十輛,都司六百二 十輛;山西布政司一千五百輛,都司八百輛;直隸鳳 陽府二百五十輛,徐州三十輛,淮安府一百五十輛, 淮安衛二十五輛,大河衛二十五輛,壽州衛二十輛, 泗州衛二十輛,邳州衛二十輛,宿州衛二十輛,徐州 衛二十輛,中都留守司一百五十輛,北京行後府一 十輛。」

代宗景泰四年令在京三品以上許乘轎

按《明會典》。「景泰四年。令在京三品以上。許乘轎。其餘 不許違例。在外各衙門。俱不許乘轎。」

英宗天順八年造戰車

按《明會典》,「天順八年,令造戰車,制如民間小車,但前 增三面水板,闊二丈二尺,高六尺,綵畫飛虎獸面上 開小窗,下三面各留銃眼。」

憲宗成化二年令步隊造小車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每步隊造小車六輛,每輛二 人推挽,七人放銃,軍中俱載其上。行則為陣,止則為 營,空處張掛布圍,畫作獅頭牌狀。營外每車設木桅 二根,絆馬索一條,又置布幕二扇,俱用鎗旗,掛小紅 纓頭,并生鐵鈴鐺。」

孝宗弘治七年令文武官員非有旨不許乘八人轎五府管事鎮守守備公侯伯都督等官皆不許乘轎按明會典弘治七年申明兩京及在外文武官員除

奉有旨、及文武例應乘轎、止許四人扛抬、其兩京五 府管事、并內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 分老少、皆不許乘轎、違例乘轎、及擅用八人者、指實 奏聞

弘治十七年奏准、造戰車一百輛。送營操習。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十二年改造載銃手車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議准團營收貯先年戰車,改 造載銃手車七百輛。」

嘉靖二十九年,造戰車、火車。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奏准造戰車九輛,火車五 十輛。」

嘉靖三十年,造單輪、雙輪及單輪弩車。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題准造單輪車一千輛,雙輪 車四百輛,單輪弩車四十輛。」

嘉靖四十三年,定京營兵車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京營該用兵車,每營 四百輛,共四千輛。每輛前帶鹿角木,上安拒馬鎗迎 風牌一面,兩旁偏廂牌二面,上下裹鐵葉二寸,前後 車板二副,竹桿鎗一根,約一丈五尺;鐵鍋一口,鐵索 一條,約一丈二尺。每輛可容步卒五人。給神鎗、夾靶 鎗各二,發營教演。」

神宗萬曆三年造車一千二百輛令武職及勳戚等官不許用四人帷轎與肩輿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奏准造車一千二百輛,每輛用 二號佛朗機三架,鳥銃二架,地連珠二架,湧珠麻二 位,快鎗一桿,大旗二面,小旗一面,木盾二面,虎叉二 枝,長鎗二柄,大砍刀二柄,布裙一條。」 又奏准武職 衙門及勳戚等官,俱不許僭用四人帷轎與肩輿,及 擅用交床上馬。違者聽科道官及巡視衙門參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