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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国家基本制度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们的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在这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里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就是宪法规定的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我们的国家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国家制度,才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今后还必须依靠这种国家制度,才能保证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对我们国家基本制度的任何动摇都是不能容许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国家制度的一切方面都已经是尽善尽美,而不需要任何改进和发展了。恰恰相反,这种改进和发展是经常需要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还只是初步建立起来,各种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不能不在我们国家的某些制度中有所反映。毫无疑问,这些旧生产关系的残余是一定要一天天消亡下去,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一定要一天天更加巩固、更加发展起来。因此,我们国家基本制度的某些组织形式和运用方法,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同时,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时间还很短,我们的经验还很不够,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才能使我们国家基本制度本身更加健全和完善起来。

  至于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所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形式,更是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进的。例如,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在解放初期为了工作的便利,建立了大区军政委员会或者行政委员会。到了1954年,为了适应在计划经济下加强统一管理的需要,我们撤销了大区军政委员会。近两年来,为了纠正中央在某些方面集中过多、统得过严的缺点,我们又研究了体制问题,现在政府正准备适当地扩大地方权力,以便在中央的集中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有这些改变,显然是必需的,正确的。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我们各方面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必须随着客观情况而不断改进,否则,就不能同经济基础相适应,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甚至起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我们各方面的制度的确有许多还是不够完备的,有缺点的。造成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