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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当时是合理的,正确的,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之后没有及时地加以改变;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时候,就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因而不完全符合于客观情况,甚至是错误的。还有一些制度上的缺点,是由于学习社会主义国家先进经验的时候,没有很好地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造成的。在现行的各种制度中,凡是有缺点和错误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应该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有益的意见,分别加以修正、补充或者废除。

  我在这里要说一说许多人表示关心的法制问题。我国今天的法制,的确还没有完备,但是也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完全无法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颁布宪法前后,已经制订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土地改革法、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选举法、婚姻法、兵役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等。同时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还制订了许多单行条例和规章,发布了许多决定和指示,这些在实际上都起了法律的作用。在国家建立之初,特别是在过渡时期,政治经济情况变动很快,在各方面都制订带有根本性的、长期适用的法律是有困难的。例如民法、刑法,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没有完全确立以前,是难以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颁布暂行条例、决定、指示等等来作为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是必要的,适当的。只有在这些条例、决定、指示行之有效的基础上,才可以总结经验,制订长期适用的法律。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初期也是不完备的,也是经过很长时期才逐渐制订出来的。现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确立,国家在各方面工作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经验,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在整理过去已有法规的同时,制订社会主义的各种法律,例如刑法已经有了初步草案,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在由有关方面草拟中。

  现在有些右派分子借口帮助共产党整风,发出了许多破坏性的言论,其中有不少是直接向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进攻的。他们从资产阶级民主的观点出发来攻击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诬蔑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根源;他们企图用否定成绩、夸大缺点的办法来诋毁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企图在我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另外成立某种国家权力机关,例如所谓「政治设计院」、「平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