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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上所述,本院不得採納兩名嫌犯有關犯罪中止的論調。

最後,基於上文就兩名嫌犯被指控的賄選罪罪狀的性質、構成要素和特別是對承諾行為的分析,兩名嫌犯有關「不能犯」或「不能未遂」(tentativa impossível)之上訴主張,也是站不住腳的。的確,兩名嫌犯被起訴的罪行早已既遂,本案因而不屬《刑法典》第22條第3款所實質提到的不能犯或不能未遂的範疇。

這樣,兩名嫌犯在上訴狀第93至第94點結語所提及的上訴請求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本院也不用再具體分析二人的其餘上訴主張情事。

四、 判決

依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A和B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兩名上訴人須支付各自上訴的訴訟費,當中包括每人均須支付的拾貳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本判決是二審終審的判決(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f項的規定)。

命令把本判決通知廉政公署和行政暨公職局。

澳門,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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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