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Intermediate Court of Macau Appeal Case No. 919 of 2018.pdf/1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多次以文字和語言公然煽動他人破壞、變更及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和社會制度。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公開慫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品及精神藥物。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會受到法律之相應制裁。

此外,還查明: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嫌犯並非初犯。

1) 嫌犯曾因觸犯第11/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第2項以及第3款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巨額電腦詐騙罪,於2013年3月22日被第CR4-12-0240-PCC號卷宗判處2年9個月實際徒刑,判決於2013年4月2日轉為確定,嫌犯於2013年12月29日獲准予假釋,並於2014年11月29日獲確定性自由。

此外,嫌犯還有以下待決卷宗:

(1) 嫌犯現被第CR3-18-0185-PCS號卷宗指控其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0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毀損罪,因嫌犯缺席原訂的庭審,故案件更改至2018年10月4日進行審判聽證。

未能證明的事實:沒有。

三、法律部份

上訴人A認為:

第一,其發表的涉案言論並不能真正產生效果,具體地說,就是不屬於能產生適當因果關係的煽動或教唆他人作出有關不法行為的手段,只屬於語無倫次的說明或文句而已,一般人只會視之為小丑及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