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acau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No. CR2-18-0140-PCC.pdf/2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頁尚未校對

共判處3年3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

四、判決

綜上所述,本院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3條、第355條(經第9/2013號法律所修改)及第356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 嫌犯(甲)為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 298 條第 1 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判處2年9個月的徒刑;

第17/2009號法律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1年的徒刑。

2.兩罪並罰,合共判處嫌犯3年3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3.判處嫌犯繳納澳門幣800元,用於保護暴力犯罪受害人(1998年8月17日頒佈的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規定)。

4.判處嫌犯負擔12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 71條第1款a項),及負擔本案各項訴訟負擔。

5.指派辯護人的費用訂為澳門幣2,500元,由嫌犯支付。

*

根據法律規定作出通知。

通知有關人士,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收到本判決通知之日起20日的法定期間內(經第9/2013號法律所修改),透過指派律師或自行委託律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提請上訴,申請書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