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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3時許,在衛生局員工丁的見證下,嫌犯自願簽署《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並同意由2020年3月17日3時至 2020年3月31日3時為止,在[地址(1)]進行醫學觀察(參閱卷宗第13頁的《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嫌犯在簽署上述聲明書時,已清楚知悉並接受居家醫學觀察須知的條件(參閱卷宗第17頁及背頁的居家醫學觀察須知,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其後經衛生局發出第XXX號批示確認(參閱卷宗第12頁的批示,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
四、
事實上,嫌犯不接受醫學觀察。根據出入境記錄顯示,嫌犯於2020年3月17日3時15分入境後,隨即於4時20分經跨境工業區口岸離開澳門(參閱卷宗第30頁的出入境記錄,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
五、
2020年3月24日20時25分,治安警察局警員到上址對嫌犯進行抽查,在嫌犯父親乙同意後進入上址,確認嫌犯已離開上址。
六、
嫌犯是在自由、自願、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在醫學觀察期間,不遵守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第1款之規定,擅自離開指定的醫學觀察地點,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
七、
嫌犯清楚知悉其上述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制裁。
*
綜上所述,嫌犯甲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第2/2004號法律第30條第2項,結合第14條第1款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