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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條例施行以前中國人有因生長久居外國者如其人仍願屬中國國籍 一體視爲仍屬中國國籍
第八條 凡照本條例出籍者不得仍在内地居住違者驅逐出境所有未出籍以前 在内地之不動產及一切中國人特有之利益限於出籍之日起一年以内盡行轉 賣其逾限尚未轉賣淨盡者一概充公
第九條 凡照本條例出籍者若出籍後查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發覺情事 將出籍批准卽行注銷仍由中國按律處辦
第十條 凡照本條例出籍者若所稱願入某國國籍係屬詐稱並未入該國國籍或 所具甘結有諱飾情事應將出籍批准卽行注銷該本人處六月以上一年以下之 監禁
復入呈式
姓名年歲籍貫職業謹呈
爲呈請繳籍事今因願復入中國國籍謹遵照國籍條例第 條第 條呈請復入籍並照章取 具保結備查伏乞
察核批准須至呈者
附呈
妻某氏未成年子某某若干人謹遵照國籍條例第 條第 項一并入籍第 條第 項自願(願使)入籍合併 聲明
年 月 日
復入籍保結式
姓名年歲籍貫業爲出具保結事今因某某願 中國國籍查某某於國籍條例 第 條所載確係符合謹聯名具保所結是實
年 月 日
入籍甘結式
姓名年歲籍貫職業爲出具甘結事今因呈請入中國國籍謹願自入籍後照國 籍條例第 條所載永遠遵守中國法律並願盡棄本國權利所具甘結是實
年 月 日
入籍執照式
爲給予執照事今據某某願入中國國籍查與國籍條例第 條相符合行給予 執照爲憑須至執照者
右給姓名年歲機關職業
年 月 日印
出籍呈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