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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行文古巴總督請按照條約辦理七月間該總督
照復開列議定章程五條請譯華文通諭示悉始一體
允行其第一款云凡華人有工主合約未滿者如工主
責工人守約止可向律例衙門呈控令其遵守如合約
內有於華人裨益者華人亦可一體呈控令工主遵守
至華人在公堂上無論罪案及錢債案其所得權利以
及控訴之法均與相待最優友睦之國人民一樣第二
款云凡合約未滿之華人不得藉有上款優待之條便
不遵守合約如合約内工期未滿須要將工做滿或有
不守合約者其所應得之責罰亦不得與其人自主之
處相背因華人現係自主之人應與相待最優之各國
人一例相待第三款云凡各處官工所現在拘禁之華
人除係犯罪應候審結者或已定案者未能卽放其餘
或因逃走或因聽候幫工或因來歴不明之類無論因
何事故拘留者限此次出示後之十日内盡行一律釋
放並給與行街紙惟行街紙上要注明官工所放出字
樣第四款云從前差役拘拿未有行街紙之華人及逃
走之華人所有往日一切辦法卽行刪除嗣後不許照
舊辦理因無行街紙者不得與犯罪同論惟中日條約
載明凡島内華人無論工期已滿未滿者均應給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