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NLC403-312001064932-4033 西洋雜誌 清光緒26年(1900) 卷一.pdf/3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先後行文古巴總督請按照條約辦理七月間該總督

照復開列議定章程五條請譯華文通諭示悉始一體

允行其第一款云凡華人有工主合約未滿者如工主

責工人守約止可向律例衙門呈控令其遵守如合約

內有於華人裨益者華人亦可一體呈控令工主遵守

至華人在公堂上無論罪案及錢債案其所得權利以

及控訴之法均與相待最優友睦之國人民一樣第二

款云凡合約未滿之華人不得藉有上款優待之條便

不遵守合約如合約内工期未滿須要將工做滿或有

不守合約者其所應得之責罰亦不得與其人自主之

處相背因華人現係自主之人應與相待最優之各國

人一例相待第三款云凡各處官工所現在拘禁之華

人除係犯罪應審結者或已定案者未能卽放其餘

或因逃走或因聽幫工或因來歴不明之類無論因

何事故拘留者限此次出示後之十日内盡行一律釋

放並給與行街紙惟行街紙上要注明官工所放出字

樣第四款云從前差役拘拿未有行街紙之華人及逃

走之華人所有往日一切辦法卽行刪除嗣後不許照

舊辦理因無行街紙者不得與犯罪同論惟中日條約

載明凡島内華人無論工期已滿未滿者均應給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