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南滿東部 內蒙諸礦山採掘權-- 鞍山站鐵礦。( 民國四年五月中日條約公文書。)
13 山東, 溜川, 坊子炭礦, 金嶺鎭鐵礦等採掘權(前爲 德人權利, 靑島戰後,移歸 日本)。
14 大冶鐵礦。
依漢冶萍公司之契約,及 民國四年五月之 中 日協約, 日本有優先權。
15 雙橋無線電信。
依 三井海軍部無線電信契約,三十年間,除 三井公司外, 中國政府不得允許無論何國人或公司,在該處以通信爲目的,建築無線電信局,卽 中國政府本亦不得建設。
16 南滿鐵道沿線附近有線電信通信權(一九○六年十月契約。)
17 關東州-- 芝罘, 靑島-- 上海, 靑島-- 芝罘之海底電線,(前爲 法 德人權利, 靑島戰後移歸 日本)。及長崎-- 上海( 大北電信及 和文電報) 淡水-- 福州( 光緒二十五年賣與 日本)之海底電信。
法國
(一)政治權利
廣洲灣租借權。
依一八九八年四月十日 中 法條約, 中國政府爲兩國睦誼起見,以 廣洲灣租與 法國政府,爲停船貯炭之所。
(二)經濟權利
1 正太鐵路(借款權。)
依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廣州灣租借條約之規定,若 中國計畫自 正定府至 太原府間敷設鐵路時,須取資於 中法銀行,卽以該鐵路及其他財產爲擔保,期限九十九年。
2 海南島(不割讓優先權,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中法條約。)
3東部邊疆諸省,(不割讓優先權,一九〇三年八月中法條約。)
4 龍州鐵路(經營權。)
5 南寧鐵路(敷設權。)
一八八八年五月初旬, 廣西殺害 法國教士一人, 法人乃藉口要求此項權利,同年二十八日 中國政府不得已允其議。
6 廣州灣鐵路(敷設權, 中 法 廣州租借條約。)
7 飮渝鐵路(借款及投資權,一九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中法契約。)
8 福建 建邵汀全礦山(採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