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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字表 二六


四、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重印前條所開各課本;均應採用部頒簡 體字。

五、自二十五年七月起,新編或重印之兒童或民衆讀物,不用部頒 簡體字者,各校不得採用。

六、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級師範學校,均應注重部頒簡體字之教 學。

七、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學校考試答案,部頒簡體字‧得一律適 用。

八、各省市縣各新聞業,應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勸令在可 能範圍內,採用部頒簡體字排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