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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1jh001415-53984 國際立法條約集.pd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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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籍條例

第一章 固有籍

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攷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攷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兒同。

第二章 入籍

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寄居中國接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爲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爲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