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中華民國國籍法(十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一章 固有國籍
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 三、生於中國地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
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一、為中國人妻者。
-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 四、歸化者。
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