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NLC416-11jh001415-53984 國際立法條約集.pdf/52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中華民國國籍法(十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一章 固有國籍

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生於中國地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

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歸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