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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1jh009798-67554 外交.pd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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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政府對於從來中華民國所負擔、以關稅收入爲擔保之外債、始終予以尊重且屢經聲明於其償還、有依合理的方法從事分擔之準備、此次爲欲依具體的事實、以表明此意、且使義務之履行、愈益確實容易起見、特制定根本原則、由此次關稅收入中提出一定之金額存入可靠外國銀行之制度。...」

自上述聲明發表後、滿洲國迄今按月將關稅收入、按照應擔外債之比例、提出一定金額存入妥實外國銀行、將來一旦關係各國與新政府確立辦法後、該款可交付、鹽稅外債部份亦照此法辦理、關係各國對新政府此項措置、雖無明白表示、然未嘗不默認其爲適當、而對於新國積極履行條約義務、亦未嘗不默認爲滿意也。

新國外交政策決定後、於最短期間卽見諸實現、國際信用既日見增高、國際地位亦漸趨鞏固、日本帝國鑒於新國政府之言行一致、復以新國政策穩健誠懇、日滿若能提携、則共存共榮既可見之事實、亞洲和平亦將益趨穩固、內田康哉伯爵繼任外相後、乃於九月十五日毅然首先承認滿洲國、日本此擧不啻確定新國之國際地位、而日滿議定書之締結、

滿洲國大系第八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