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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1jh009798-67554 外交.p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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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東亞之和平起見、爲協定如左

一、滿洲國將來滿日間未另訂約款之前、在滿洲國領域內日本國或日本國臣民、依據

卽存之中日兩方間之條約協定、其他約款及公私契約所有之一切權利利益、卽應確

認尊重之、

二、滿洲國及日本國確認對於締約國一方之領土及治安之一切脅威、同時亦爲對於締

約國他方之安寧及存立之脅威、相約兩國協同當防衞國家之任、爲此所要之日本國

軍駐紮於滿洲國內、

本議定書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議定書繕成漢文及日本文各二份漢文原文與日本原文之間如遇解釋不同之處應以日文原文爲準爲此記名兩員各奉本國政府之正當委任將本議定書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 訂於新京
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

滿
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滿洲國大系第八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