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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1jh010182-93021 第六戰區受降紀實.pd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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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戰作命甲第一號
  中華民國第六戰區司令長官司令部命令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於中國湖北省漢口市本部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天皇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
   北,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
   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武漢沙市宜昌信陽岳陽間地區日本第六
   方面軍,一三二師團,一一六師團,十七旅團,八三旅團,八五旅團,八六旅團,八八旅團,第五步兵旅團,十一步兵旅團,十二步兵旅團
   ,揚子江方面特別根據地隊等部隊,及其各種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七日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所下第一號命令,應已由日本駐華派遣軍岡村寧次大將送達貴官,貴官並應
   已充分瞭解,本司令長官遵照右項命令著手執行,並明示執行辦法如左記,又一切部隊之投降,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八日前,照下列
   規定切實執行。
  (1)關於日軍武裝解除之特別規定。
    (子)在解除武裝以前,日軍對於保有之一切作戰裝備、物資、廠礦、交通、通信等,均應妥善保管維持現狀,以待所命之部隊機關或
       特定人員之接收,如有破壞行為,各該部隊長及其負責者,決予以應有之處罰。
    (丑)凡隊屬衛生人員與方面軍軍團編制內之衛生人員及其醫院,全部留置於解除武裝之休容所附近,專任日本軍民之醫療勤務。
       方面軍軍團直屬及兵站所轄之醫院(包含一切人員)准暫留置現集中地,任日軍軍民之醫療勤務或候命使用。
    (寅)不問任何部隊之馬廄用具、蹄鐵工具,及現存之麩草料等,均隨同馬騾一並交繳。
    (卯)船舶部隊,准暫保留其建制,繼續服役,候令接收。
    (辰)自動車部隊,准暫保留,繼續服役,候令接收。
    (已)製造軍用品之工廠礦廠人員,准暫保留,繼續服役,候令接收。
    (午)兵器廠、軍器廠之保管者,應暫留原廠負責交繳。
    (未)鐵道部隊及鐵道運營人員,暫准全部留用,繼續維持交通。

    (申)有關前列各項所示之技術人員,為本命令中所未指出者。准由日方提出名單,呈由本司令長官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