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LC416-12jh001824-67378 法制.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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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蓋百步五十步耳、因此立法者不可不遠隔施行之次序、暨施行後之結果、萬不可稍存功名之心、私利之見、並須注意於施行上、國家人民利益之數字的表現及所生不利與弊害之數字的觀測、傳施行後可將實際利害之數字的顯現、作一對照焉。

立法者不可以立法爲完成之大業、須視立法乃爲政之極小一部分、若背乎此義、則法之施行所生結果之豫測、必等於零、然國家每當草創之際、執中之士、以羅列法規爲能事、而該法之能否實施、在所勿計、至於施行後之結果如何、更不遑豫測矣、或謂法之結果不佳、可以改正、於是倚馬千言、便成法典、此在作法之人、未始不稱快事、然而執法之人及受法之支配者其痛苦爲何如耶。

二、國土之特徵

法既爲天地之所生、故國土之特徵、直接反映於國法之上、可無待言、今滿洲國土之特徵、應注意者有四、(一)面積及人口、(二)氣候風土、(三)歷史及習慣、(四)地理的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