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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大系第九輯法制二八
未墾半墾之域、有待於吾人之鋤鍬。今後滿洲國之法制、將如何而適於開拓此荒蕪哉、所謂未墾之部分當如左。
(一)憲法目下正在研究中、已命立法院長赴日本调查。
(二)舊法審査大同元年敎令第三號載凡舊法所規定而違反立國之精神者、不得援用、惟於不得援用之條項、並未明白規定、是宜迅予審查而確定之也。
(三)戶口及資源調查法今僅有部分的個別的調查。
(四)國籍法及戶籍法按建國宣言、以漢滿蒙日韓五族爲原有民族、然此等民族、應如何而取得滿洲國之國籍以享有市民權及公民權、迄未明定、易生誤解與疑惑。
(五)立法院組織法與制定憲法同、不可不求適合於内外實情之方案。
(六)官吏法任用令其他不備之點尙多。
(七)國道法。
(八)地方自治制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之確立、皆爲應考慮之問題、須先明瞭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