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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國認爲適當之中國法規、在中國之各國正式法庭或領事裁判所儘量適用之。

混合事件及會審

凡原告爲關係國國民、被告在中國法權之下者、是爲混合事件、以歸中國新式裁判所(審判廳)裁判爲原則。

司法上之協力

治外法權國官憲與中國官憲之間及治外法權國官憲相互間、關於司法上之協力、作必要之聯絡。

治外法權撒廢以前、凡關係國人民、依各該國法典而承認之中國官憲合法的税款、可納付之。

(乙)國

滿洲國之機構上、財政上、治安上、以及國民倫理生活及科學生活上、與世界任何國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