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已校对
關係國認爲適當之中國法規、在中國之各國正式法庭或領事裁判所儘量適用之。
混合事件及會審
凡原告爲關係國國民、被告在中國法權之下者、是爲混合事件、以歸中國新式裁判所(審判廳)裁判爲原則。
司法上之協力
治外法權國官憲與中國官憲之間及治外法權國官憲相互間、關於司法上之協力、作必要之聯絡。
課稅
治外法權撒廢以前、凡關係國人民、依各該國法典而承認之中國官憲合法的税款、可納付之。
(乙)國際關係
滿洲國之機構上、財政上、治安上、以及國民倫理生活及科學生活上、與世界任何國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法制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