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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同盟條約全文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及
大日本帝國政府
期望兩國互爲善鄰尊重其自主獨立,並緊密協力,而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大
東亞,俾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並堅定决心剷除對此有障害之一切禍根,
協定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及日本國爲永久維持兩國間善鄰友好之關係,應互相尊重其主
權及領土,並於各方面講求互助敦睦之方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及日本國爲建設大東亞,並確保其安定起見,應互相緊密協力
,儘量援助。
第三條 中華民國及日本國應以互惠爲基調,實行兩國間緊密之經濟提攜。
第四條 爲實施本條約所必要之細目,應由兩國該管官憲間協議决定之。
第五條 自本條約實施之日起,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卽昭和十五年
十一月三十日,簽訂之關於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基本關係條約連同其一切
附屬文書,一併失效。
第六條 本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