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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511-023031404040699-44055 波茨坦協定.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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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協定全文


一九四七年三月廿四日國務院發表朴 魯門總統,艾德畷百相與史太林元帥在柏 林(波葖蚶)會議中所完成之協定,內容 如下:

柏林會寫程序之亞約

蘇、美、英三國政府首長於一九四五 年七月十七日至八月二日所舉行之柏林會 議中,完成如下之緒論:

一 設立外長會議

A. 黃英曾诚,爲設立外長會議, 以便從事於和平協議所必要之備工作起 第,完成協定如下:

一 設立外長會議,由英國,蘇聯, 中國,法國與美國各外長組合而成。

二 (1) 外長會議通常在倫敦集 會,外長會議將來所設立之聯合秘書處, 即以倫敦爲永久地址。每一外長將出高級 代蛋一人及技術顧問一小團作陪,外長不 在時,高級代表有權進行會議。

(2 ) 第一次外長會議至遲須於一九 四五年九月一日在倫敦舉行。在其他京城 内,經一致同意後,得隨時舉行會議,

三 (1)以言當前之重要任務,外 長會議有權擬(以便向聯合國提出)對 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 你懷之相約,並建解决在歐洲戰爭終止 時斷而未决之領土問題。當適當之德與 府成立時,外長會議將被用作準備與德國 協驗和平之工具,此項協議將由德國政府 予以接受。

〔2〕爲分別履行每一任務起見,外 長會議將由在敵國投降作上代表签字之 會員國組成之。在對義大利之和平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