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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511-023031404040699-44055 波茨坦協定.pd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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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怦忒,嵇園及吳大利境門佔領區及 國在此二門成立官躪機極乙是露,而販 國管制德政策具有能性之工作,將由 員會負貨處理,由定乃同意該取消歐 顧問委員會。

二 初期管制德國之原則

一 依管制德國機之協定,德國 境性最高權力之執行,由英法國 司璧合遵本國政府命,分別在其各自之 佔領區內質行,並共同處有關全國之 一般事務。

二1 在可能實行之範圍內,對整個德 國之人民須予以同等待遇。

三 駐德盟軍管制委員實對於佔領德 橱必須信守之指針如下:

(1)完全解除德國武裝,使之非軍 事化,剷除或控制可用以作爲軍事生產之 一切德國工業 。爲達到此目標起見: (a) 凡德國一切陸海空軍,黨衛軍, 挺進隊,自備軍,秘密警察及其全部構 ,參謀人員與各種組織十包括參謀本部 ,軍官團,後備隊,軍事學校,退伍军人 等一切組織及其他軍事與牛軍事之機構, 以及足以保持德國軍事傳統不滅之一切供 樂部與協會等,應永遠完全脫除,以禁止 德國軍國主義及納粹主義之復活典故祖 (b)一切武器,軍火與戰及製造之 特別設施,均歸盟軍處值,予以毀滅。 一切飛機,一切武器,軍火與戰具,均 上保留與製造。

(2)使德國人民確信軍事上已完全 失敗,並不能逃避自己所造成之袁任。因 彼等所採取之殘暴作戰及納粹分子之瘋狂 抵抗,已破壞德國之經濟而無法避免混亂 與困苦也。

(3)推毀國社黨其附屬機構,解 散一切納粹組織,並確保此等機構永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