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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511-023031404040699-44055 波茨坦協定.pd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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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干實際上重要之德國中央行政部門, 如:財政,運輸,交通,對外貿易及工業 等,以部長爲首長,應予立,此等部門 將受管制委員會指揮,

九 除在顧及與保證軍事安全之需要 外,言論,出版與宗教等自由將獲得准許 ,宗教機關亦將受館重。即自組織之 工會,在不違反軍事安全之條件下,亦在 許可之例。

乙、經濟原則:

一〇 爲欲根除德國之戰爭勢力,來 凡單械,軍火,戰,各種飛機及海翰, 均應嚴禁並供止其生產。金屬品,化學品 ,機器及其他戰時經濟直接需要之物資, 應加以嚴格之管制,並須於業已核准之 德國戰後不時需求,以適應見於第十五款 之各項目標。凡非生菜(業經核准】所 必需之生產力,對應按照盟國委會所提並 經各有關政府通過之計劃,加以搬運或破 堪。

一一 德國經濟應在做運之實際日期 内使其離心化,俾能杜絕目前經濟力量因 卡选雨,通卡,托葉斯及其他提斷辦法 所造成之過份集中現象。

一二 組織德國經濟之工作,首應者 農業及國內和平工業之發展。

一三 在佔領期間,德國應被視爲一 應就下 經濟整偈。爲達成此項目標, 列各端,建立共同政策:

(a)工讀 工業生產及其分配,

(b)農業,林業及漁業

(c)工資,物價及定量分配5

(d)整個德國之進出口計劃,

(e)貨幣與銀行,中央賦稅應關稅

(f)工業作戰力之搬運與充作

(g)運輸與交通。

此項政策之施行應適應各地形。

一四 盟國之管制,應施諾德國經濟 惟以達成下列各項目標所需要者爲限:

(a)實施工業解除武裝與非軍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