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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511-023031404040699-44055 波茨坦協定.pd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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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特殊情形,須於事先與盟國管制委員 會主席取得協議。」

「余認爲除上列各項以外,尚有必需 另加聲明者,卽舉凡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 日承認之一切盟國匈牙利管制委員會之現 存勢態,應在將來仍屬有效。」

附錄二

利用盟國財產執行軸心衛星國家之賠 償及「戰利品」之處理問題。

一、賠償以及「戰利品」之負担,不 應落於盟國人民身上。

二、關於主要設備者。吾人反對賠償 在「戰利品」及任何其他口實之下移去盟 國財產。因爲此項財產之移運,足以增加 盟國人民由於工廠破壞,市場及貿易關係 斷絕所造成之損失。盟國財產之被奪佔, 將使軸心衛星國家不能實踐停戰時所作之 完全恢復盟國及其人民權益之諾言。

美國希望其他佔領國家交還其業已移 去之設備並停止移運之行爲。假定此等移 去之設備不能歸還時,美國將要求衛星國 家給予美國以充份,有效而迅速之補償, 而此種補償,應當具有與賠款相同之優先 權。

上述之原則適用於盟國個別入民全部 或部份主有之財產,至於在所移去之財產 中,美國及盟國利益不佔最大部份者,美 國希望得到充份,有效而迅速之補償。

三、關於現行生產品。美國並不反對 從盟國投資之現行生產品中取得賠償物資 ,但衛星國家必需給予盟國方面以充份之 外匯或生產品,以使彼等可以收囘合理數 量之外匯支出,並可獲得其投資之合理報 酬,此項權償亦應具有與賠償相同之優先 權。

吾人以爲衛星國家不應締結一切否認 盟國,對於貿易,原料及工業等等要求權 益之條約或協定與協議,亦不應更動目前 業已存在之情勢而使其引起與上述條約協 定協議相同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