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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511-027032013016078-15559 中日基本條約及其意義.pd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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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關於中華民國交通通信事項之需調整者,依兩國間另行議定,儘事態所許 速行設法調整之。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訂於南京, ,以中文及日文各繕本了解事項二份。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汪兆銘 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阿部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