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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外務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
爲照會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及埠內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 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卽希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附二外務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爲照會事:天寶山務物如無轇轕,中、日合辦原無不可;惟倘或遇有礙難照辦情事應由兩國另 行妥商,卽希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附三日本公使致外務部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三日)
爲照會事:准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貴爵大臣照會內開:「天寶山礦務如無轇轕,中、日合辦原無 不可,惟倘或遇有礙難照辦情事應由兩國另行妥商。」等因准此。本大臣均已閱悉,相應照覆貴爵 大臣查照可也。
附四日本公使致外務部照會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三日)
爲照會事准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貴大臣照會内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 及埠内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兩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