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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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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一 權利之本質

權利云者。依法律之擔保得貫徹主張某利益之可能性也。或謂之法律附與人格者(自然人法人)之力。故有稱法律爲權利之規定。法律學卽權利之學。現代之通說也。有謂法律與權利同時存在。謂法律爲客觀的權利(Objektives Recht)。權利爲主觀的法律(Subjektives Recht)。或唱權利先存說。謂法律不過擁護或制限旣存之權利。關於權利之本質。有謂權利者意思之力也。Savigny主張之(主觀說)。有謂權利者。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也。Thering主張之(客觀說)。有謂權利者爲保利益所有之意思。或謂權利者依意思力所保護之利益也(意思利益折衷說)。然以上諸說。皆易偏於權利先存說。權利之基礎雖在於利益。意思之支配。亦爲其要素。然利益、意思不得卽謂之爲權利。原來規範爲行爲之準則。主爲義務之規定。權利非規範之必然要素。無權利者實規範之常態也。例如道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