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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此區別無關於權利是否得由民事訴訟主張之。例如選舉訴訟爲法院之管轄。而選舉權乃公權也。
2.權利義務之對應 民法上之義務云者。爲民法所保護利益之實現。得強制行爲不行爲之狀態也。自法律發達史觀之。及於『勿欺勿盜』之道德規訓爲法律上之義務時。始生民法上之物權與債權。有義務然後權利生。權利生而義務益重。故今日實際上權利與義務常相對應。尤其民法與其他私法爲然。但亦非無例外。如撤銷權婚生子否認權(民一〇六三條)等固無與之對應之義務也。
3.義務本位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 權利義務大體互相對應。已如前述。故同一法律關係自權利方面或自義務方面。皆得規定之。原來法律由義務本位漸進於權利本位。實爲法律發達之過程。自十八世紀之末至十九世紀。歐洲諸國爭編纂法典。實爲權利思想勃興之時代。近來漸有否認權利者。爲權利本位思想之反動。其代表者爲法國Bordeaux大學教授Leon Duguit。可參照其所著之拿破崙法典以來私法之一般變遷Les transform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