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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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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體財產權、親屬權等皆屬之。然此定義不免有以問答問之嫌。故不若定義曰。『支配權者。直接對於權利之標的。得爲法律所許範圍內之行爲之權利也』。如此則以行爲爲内容之地役權。例如禁止承役地建設高房。亦得稱爲支配權。支配權槪有排他性。卽使他人不得爲同一之行爲也。然不無例外。通行權是也。支配權有禁止他人妨害其行使之作用。然此不可侵性乃爲權利之通有性。非獨限於支配權也。

B.形成權(Gestaltungsrecht) 形成權者。依權利者一方之行爲。得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權利也。非如支配權。權利人只得爲特定之行爲。乃依特定之行爲。更使其發生法律上特定之效果也。卽前述之能權。進而自其作用之方面觀之。而命名如此耳。

C.請求權(Anspruchsrecht) 請求權者。要求他人之行爲或不行爲之權利也。債權自其作用觀之。請求權也。然請求權不限於債權。卽如物權、無體財產權、親屬權、繼承權等絕對權。亦發生請求權。原來絕對權常包含妨止他人侵害之意義。所謂物權的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