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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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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權利與從權利 擔保他權利之效力或爲增大其效力。而附隨之之權利。謂之從權利。主權利者對於從權利而言也。例如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之於債權。地役權之於需役地所有權。或利息債權之於原本債權是也前述救濟權。於某意義之下。似亦可稱爲從權利。然與從權利不同者。有左列各點。

a.救濟權爲請求權。而從權利則多爲支配權。

b.救濟權因原權利之侵害。當然發生。從權利與主權利一同當然發生。或依特別之設立行爲而發生。

c.救濟權以原權利之缺損爲前提。而從權利則以主權利之存在爲前提。故救濟權有因主權利之消滅而始發生者。從權利則與主權利並存共滅。而且隨之移轉爲原則(民一四六條、二九五條、八六二條)。

d.要之救濟權爲原權利之變形。從權利爲主權利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