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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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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爲修訂法律館。着手起草各種法律。維時法權調查會議開會在卽。全部民法草案。卽於民國十四年完成。次第公布。是爲第二次民律草案。內容亦分五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第三編物權、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雖經各級法院引用其所定之法理。然尚未成爲正式法典也。

三 新民法編纂之經過

國民政府奠都南京。法制局爲編審法制之機關。毅然以完成民法法典爲己任。民國十七年夏間。着手起草親屬繼承兩編。歷時五月告成。計親屬編八十二條。繼承編六十四條。卽今所稱法制局親屬法繼承法草案是也。當時未及呈請公布施行。該局卽奉命結束。案卷移交於立法院。立法院以民國十七年十二月成立。翌年一月二十九日。該院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而以傅秉常焦易堂史尙寬林彬鄭毓秀爲民法起草委員會之委員。並聘司法院長王寵惠考試院長戴傳賢及法國人寶道(Padoux)爲顧問。委何崇善爲秘書。胡長淸張毓昆爲纂修。於是年二月一日開始。依照中央政治會議第一六八次會議議決之民法總則編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