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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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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關係言之。妻隸於夫權之下。非得其同意。不得爲任何行爲。卽不得管理共有財產。亦不得管理自己財產。並不得行使親權。就父子之關係言之。親之内容。爲懲戒權(得囚禁未滿十六歲子女)、監護權(結婚未得父母同意有發送稟請書之義務)及享受權。就私嫡之關係言之。非婚生子女。非得其父母認領。毫無法律上之關係。卽得其認領。亦僅有一部分之繼承權。就僱用人與被僱人之關係言之。勞動爲買賣之標的物。完全依契約而定。而且明文規定關於工資之數額及支付。有爭執時。應以主人之言爲斷。此平等原則之未能實現也。且採用責任主義及權利絕對主義。無過失者不負責任。旣負有債務。則應澈底履 行。對於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經濟狀况。毫未計及。權利人可以自由行使其權利。其妨害社會利益。甚或間接損害他人之利益與否。在所不問。此博愛主義未能實現也。自刑法言之。則採用報應主義及客觀主義。個人主義之立法。不獨得政治上之解放。而且得經濟自由發展之機會。以促成產業之革命。因產業革命。大企業占絕對之優勢。昔之手工業及其他獨立工作之人。皆失其獨立性。而降爲被僱 之勞動者。於是形成勞資之對立。遂發生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