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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ROC1912-01-30臨時政府公報02.p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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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來電

南京大總統轉汪精衛君鑒:君任總理,慶得人。窩州同盟總會伍平一等叩。

法制

第十三條 參議院議决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决事件,如不以爲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復議。

參議院對於復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十六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定之。

第十七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决權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