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Regulations on Civilian Aircraft Incident Investigation, 2020.pd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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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事件调查中需要试验、验证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满足调查组提出的试验、验证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二)由调查组组长指派调查组成员参加试验、验证工作;

(三)采用摄像、拍照、笔录等方法记录试验部件的启封和试验、验证过程中的重要、关键阶段;

(四)试验、验证结束后,试验、验证的部门应当提供试验、验证报告。报告应当由操作人、负责人和调查组成员签署。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如实向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报告直接经济损失。决定修复航空器的,应当开列详细的修复费用清单,列明各单项费用和总费用。

航空器修复费用及相关经济损失的核定,应当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调查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需要司法鉴定的,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下列信息:

(一)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所有陈述记录;

(二)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三)相关人员的医疗或者私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