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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 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2日 〔86〕公发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个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 厅、局,计划委员会:
1985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第一 次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不向个人收费,制证所需费用由中央和 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现就贯彻这个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全国的发证工作拟在5年(1996~1990年)内,有 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集中发证期间,所需证件成本费(不 含证件所需相片费用)和办公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 各承担一半,并作为转款在198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第202 款“其他事业费”下增设第7项“居民身份证经费”。证件 成本费按每证5角计算,办公经费按每证3角5分计算。需 中央财政拨款部分,由公安部根据发证实施步骤向财政部统 一编造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两部联合下达。办公经费不 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二、日常的发证工作,即对集中发完成后进入16周岁 的人发证,以及换发、补发证件,所需的证件成本费和办公.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