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088-荀悅-前漢紀-6-2.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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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爲立科限民得耕種

不得買賣以贍民弱以防兼并且爲制度張本不亦

宜乎雖古今異制損益隨時然紀綱大略其致一也

本志曰古者建歩立畆六尺爲歩歩百爲畆畆百爲

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井方一里是爲九夫八家共

之一夫一婦受私田百畆公田十畆是爲八百八十

畆餘二十畆以爲廬舍出入相交佇望相接疾病相

救民受田上田夫百畆中田夫二百畆下田夫三百

畆歲更之換易其處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

如此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有賦有稅

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賦謂供車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