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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239-袁樞-通鑑紀事本末-42-32.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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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比諸道猶有貲産乃按籍舉八年租調之違負

及逋逃者計其大數而徵之擇豪吏為縣令而督

之不問負之有無貲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發徒

圍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謂之白

著有不服者嚴刑以威之民有蓄榖十斛者則重

足以待命或相聚山澤為羣盜州縣不能制

代宗大曆十四年舊制天下金帛皆貯於左藏太

府四時上其數比部覆其出入及第五琦為度支

鹽鐵使時京師多豪將求取無節琦不能制乃奏

盡貯於大盈内庫使宦官掌之天子亦以取給為

便故久不出由是以天下公賦為人君私藏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