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277-朱熹-三朝名臣言行錄-8-4.djvu/11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自是始矣

登州有不成婚婦謀殺其夫傷而不死者吏

 疑問即承知州事許遵讞之有司當婦絞

 而詔貸之遵上議凖律因犯殺傷而自首

 者得免所因之罪婦當减二等不當絞詔

 公與王安石議之安石是遵議公言謀殺

 猶故殺也皆一事不可分爲二若謀爲所

 因與殺爲二則故與殺亦可爲二邪自宰

相文彦愽以下皆附公議然卒用安石言

 至今天下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