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290-酈道元-水經注-12-02.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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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經注卷五

     後 魏 酈 道 元 撰

  河水案二字原本訛在經文又東上近刻又増河水五三字表目

又東過平縣北案平下原本及近刻竝衍隂字今考上言過平隂清水來注此不得言過平隂

湛水來注明矣後人習見平隂罕見平因而妄加然湛水入河在鄧不在平縣故城之東道元子河水逕平縣

故城北下即云又東湨水入焉于湛水云斯乃湨川之所由非湛水之間關也可證此經本作平縣湛水

從北來注之

 河水又東逕河陽縣故城南案此十一字原本及近刻竝訛作經考河陽臨

 平洛陽皆在平隂之東平縣之西不得與經文淆紊今改正春秋經書天王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