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290-酈道元-水經注-12-02.djvu/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水經注卷三

     後 魏  酈 道 元  撰

  河水案二字原本訛在經文又北上近刻又增河水三三字表目

又北過北地富平縣西

 河側有兩山相對水岀其間即上河峽也案近刻脱也字

 謂之為青山峽案近刻脱峽字河水歴峽北注枝分東出河

 水又北逕富平縣故城西案此十一字原本及近刻竝訛作經今考經舉當時

 郡縣至道元時或廢或徙注是以目為故城後竝同秦置北部都尉案部原本訛作地據

 漢書改正治縣城王莽名郡為威戎縣曰持武案持近刻作特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