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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366-王九思-難經集註-2-1.djvu/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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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焦也

下部法地主齊以下至足之有疾也

 丁曰下部左右兩尺第三指半指之前主齊下有

 疾半指之後以候至足之有疾○楊曰所謂自齊

 以下至足爲下焦也

審而刺之者也

 丁曰刺字當作次第之次此是審三部各有內外

 主從頭至足之有疾也故知刺字傳文誤也○楊

 曰用針者必當審詳三部九候病之所在然后各

 依其源而刺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