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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370-張仲景-注解傷寒論-4-1.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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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陽四日太隂五日少隂六日厥隂至六日爲

 傳經盡七日當愈七日不愈者謂之再傳經言

 再傳經者再自太陽而傳至十二日再至厥隂

 爲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

 經言再傳過太陽之經亦以次而傳之也陽結

 爲火至十七日傳少隂水水能制火火邪解散

 則愈隂結屬水至十四日傳陽明土土能制水

 水邪解散則愈彼邪氣結甚水又不能制火土

 又不能制水故當劇内經曰一𠉀後則病二𠉀

 後則病甚三𠉀後則病危也